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加速与人类社会深度融合,推动了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治理方式新变革,带来了意识形态、社会关系与社会空间等领域的新机遇和新要求,对网络法治建设也提出了新的挑战。近日,主题为“互联三十载 智汇新质变”的第十届中国互联网法治大会主论坛在北京举办。
网络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
网络法治对于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网络法治的时代命题不断发展演变。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党委副书记王晓丽在论坛上表示,当前,人工智能正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人工智能技术的突破式发展在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导致新旧风险叠加,引发一系列问题,对现有经济社会治理模式和治理规则带来挑战。
在推动人工智能发展的同时,我国不断制定完善规范伦理、数据、算法、应用等人工智能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人工智能治理原则,探索形成了与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发展特点相适应的规范体系。
自1994年,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我国坚持依法治网,持续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建设,推动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新时代,网络法治蓝图正徐徐展开,人工智能法治建设正逐步驶入快车道。
中央网信办网络法治局副局长唐磊指出,网络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
我国走出了一条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又有中国特色的依法治网之路。并且形成了完备的网络法律规范体系,把握互联网发展规律,大力推进网络法律制度建设,制定出台网络领域立法150余部,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为依托,以传统立法为基础,以网络内容建设与管理、网络安全与信息化等网络专门立法为主干的网络法律引擎。
唐磊表示,我国为全球网络法治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坚持开放合作,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通过各方国际交流平台,加强网络空间治理交流合作,为国际社会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目前我国人工智能技术产业在一些方面还处于追赶的阶段,实践中涵盖着发展促进、分类分级、数据安全、知识产权界定、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问题,都还急需研究和回应,期待学术界和产业界一道加强技术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探索创新制度设计发展,为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唐磊指出,做好人工智能法治建设,需要内外贯通,主动作为,既坚持立足国内需求,同时也需要广泛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把我国人工智能发展置于全球人工智能大背景下谋划,在高水平开放中全面提升依法维护开放安全的能力,有力支撑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理事长兼常务副秘书长陈家春介绍,网络法治建设融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我国互联网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我国相继出台《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多项网络领域法律、行政法规,逐步构建完善网络法律体系,为网络强国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陈家春进一步介绍,近十几年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一些社会团体聚焦群众期盼开展了保障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网络知识产权、规范市场公平竞争、打击新型不法交易行为,规范网络交易活动,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防范治理电信诈骗等一系列行动,有效助力网络健康可持续发展。司法部门加强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在诉讼服务、审判执行、司法管理等领域的深度应用,来有效提升司法裁判的预见性、精准性、高效性。
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
技术的进步往往是一把双刃剑,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业态层出不穷的同时,也对网络安全、社会法治、法律伦理等方面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并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安全带来了诸多风险和挑战。如何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确保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成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何帆表示,进入新时代以来,最高法院在推动网络法治,推动现代科技融入审判执行工作方面开展了许多工作。“例如我们在杭州、北京、广州设立了三个互联网法院,在成都、苏州、长春设立了三个互联网法庭,在温州、苏州设立了数据资源法庭,常态性地开展涉及到数据权益、虚拟财产、人工智能,包括互联网传播等方面的案件,产生了大量的前沿的裁判规则。同时我们还推动技术在审判领域的深度应用,先后发布了关于区块链和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两个意见,而且还在2022年出台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在线调解、在线运行的三大规则,初步建立起了互联网司法的制度体系。”何帆说。
当前,人类社会正在加速智能化、数字化的转型,为了把握人工智能时代的发展与机遇,推动我国互联网的健康与发展,需要各方协同共治,稳步推进人工智能时代的法治进程。
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法治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国斌建议,行业协会要发挥专业优势,持续跟踪国内外网络法治领域立法的最新进展。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的路径,数字治理、知识产权保护等热点问题,组织各方主体参与研究讨论,汇聚专家观点,持续加强经验交流,不断深化务实合作,凝聚业界共识,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的前瞻研判,推动建设更加完善的多方治理机制,推动完善法治体系建设。行业协会还要充分运用行业资源优势,根据互联网行业发展的实践,围绕数据使用、算法设计、产品安全等方面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建设,确保技术发展符合伦理规范和法律要求,推动企业探索研究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的风险体系的防范模式,建设涵盖新技术、新业务、新产品的研发应用、市场准入、责任承担等各环节的行业规范标准,鼓励企业间加强交流合作,分享业务合规经验和实践案例,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李国斌最后建议,鼓励行业加大对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基础研究的投入,积极在算法算力、数据等关键领域探索突破,打通协同创新渠道,激发全产业链条的新活力。行业协会要发挥纽带桥梁作用,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沟通联系,为企业搭建交流平台,与各国共同协商跨境数据流动、安全风险管理等互联网产业共同关注的问题,推动形成网络法治领域的国际规则和相关标准。
充分发挥法治引领作用
“人工智能技术作为新兴技术,发展初期无疑会带来一定的风险,但无须过度的担忧,过分地追求安全可能会阻碍技术发展,进而导致竞争力下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处长王洪宇认为,中国的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发展有着独特的历史轨迹和现实条件,已经形成了鲜明的本土特色,这些特色不仅体现在技术研发和应用上,更体现在产业生态、市场需求、社会认知等多个方面,因此在进行人工智能立法工作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些产业发展的独特需求,如果过分担忧风险,并在法律中规定过于严苛的监管措施,可能会使我国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中受到不应当受到的束缚,从而失去在国际层面领先的优势。
王洪宇认为:“展望未来,我们需要牢牢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变革的趋势,研究推进人工智能领域立法工作,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立法的道路,人工智能立法应当立足我国国情,设计和建构既能引领国际规则又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他指出,目前,人工智能领域基本上形成了中、美、欧三方协议的态势,美国在发展方面处于优势地位,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较为领先,中国作为新兴科技大国,得益于自身的广阔市场,有着显著的后发优势。
人工智能立法应当坚持把握技术发展规律,着眼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规律和未来趋势稳妥推进,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百度集团副总裁吴梦漪表示:“我们认为人工智能技术的飞跃发展也是生产力层面的变革,除了带来知识、互联网信息内容、科学研究范式之变,也必将引发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背后的生产逻辑上发生一些显著的变化。从产业角度我们非常期待能够有基于AI技术原生的法律规则秩序的诞生,而基于现在国内外出现大模型相关的知识产权的纠纷,我们认为现阶段过于严苛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也会成为大模型发展的巨大的阻碍。”
吴梦漪表示,从合规管理框架角度,百度作为一个相关的头部的企业也认为保障AI的安全,特别是有效地控制人工智能生成物的风险既是百度的责任和使命,也是企业能够健康运营的基石。百度在内部搭建了基于AIGC风险的合规管理框架,随着业务的发展去持续优化升级。这里面包括信息内容的安全、数据合规、算法合规三大基础板块。百度会制定自上而下可落地的风险防控措施,去切实杜绝重大风险的发生。同时,百度也基于新的业态,新的问题,推动可信AI的建设,包括推动参与科技伦理方面的工作,积极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来探索企业的最佳实践。
来源:中国对外贸易杂志
编辑: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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